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云南省诸多爱心企业积极向医院捐赠了消毒水、方便面、水果等物资,那么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物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唐新民在做客“金色热线”时解答道,企业向定点医院或非营利组织捐赠疫情物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杨劭玲解释,今年为了支持疫情防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用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捐赠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防控的物品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其中涉及资格的问题,医院要属于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非营利组织需要取得税前捐赠相关的扣除的资格。”杨劭玲讲到,符合资格后,相关的现金和物品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是同时要注意,对于医院的捐赠只限于物品,而不是现金。
此外,如果要在税前扣除首先要取得相关的扣除凭证,对于医院来说需要开具相关的接收函即可,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开具捐赠的相关票据,企业不需要报送任何资料,在纳税申报的时候直接申报就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