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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2021-03-21 09:35:54 【字体:

第十三届bet356体育在线: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省政府令第2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作出原则规定。2017年2月,国务院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对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不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这项民生事业,持续完善有关工作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绩。我省也先后制定残疾人保障和残疾人优待方面的法规规章,但内容不够细化、具体,部门职责不够明确。

目前,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致残原因为遗传、出生缺陷等先天性因素和疾病、意外伤害等后天性因素。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加剧,残疾人在人口中的比例有增大趋势。因病、因灾致残致贫复杂交织,甚至出现因贫致残、因残致贫的恶性循环,同时存在一些制度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工作体系有待强化;二是残疾预防职责不够清晰,长效预防机制亟待建立;三是残疾人康复制度尚需完善,专业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四是保障措施有待强化,部门协作与社会合力尚未形成。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康复并平等和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回归社会,实施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主要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主要制度进行解读。

(一)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为了明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按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云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关于“着力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等规定,做好三级预防工作。《规定》: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三是明确了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关于残疾预防

为了实现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做好防控疾病致残和减少伤害致残。《规定》:一是明确建立残疾防控预警机制、制定年度残疾预防工作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等内容。二是明确了三级预防的具体措施。三是细化了有关部门残疾预防的职责。

(三)关于康复服务

为了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康复机构建设和人才培训。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和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指导、服务、监督康复机构开展工作。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开展社区康复、教育康复、隐私保护、规范服务、提供便利等要求。

(四)关于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费,《规定》:一是明确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二是明确了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医疗救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助政策。三是明确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四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和残联在政策支持、专业人员培训、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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